《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7月24日,国家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浓香型白酒》(报批稿)等3项食品领域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
2014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列入修订计划。查阅新修改的《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报批稿)后发现,新标准代替了原有的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产品定义、酸酯总量、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将有利于浓香型白酒特别是低度浓香型白酒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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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内容上,新标准修改了浓香型白酒英文名称,将浓香型白酒的定义修改为“以粮谷为原料,采用浓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泥窖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白酒。”同时,新标准增加了酸酯总量的定义,具体表述为“单位体积白酒中总酸和总酯的总含量”,且规定酸酯总量以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毫摩尔数表示,单位为mmol/L,根据浓香型白酒样品的检测数据,酸酯总量设置如下:酸酯总量(高度酒优级)≥35.0(mmol/L);酸酯总量(高度酒一级)≥30.0(mmol/L);酸酯总量(低度酒优级)≥25.0(mmol/L);酸酯总量(低度酒一级)≥20.0(mmol/L)。另一个很重要的改变是,新标准调整了浓香型白酒高度酒和低度酒的酒精度指标,将浓香型白酒的酒精度调整为高度酒:45%vol≤酒精度≤68%vol,低度酒:25%vol≤酒精度<45%vol。
在感官要求方面,新标准对高度酒感官要求和低度酒感官要求在“色泽和外观、香气、口味口感、风格”的相关描述进行了修改;在理化要求中,新标准以“己酸+己酸乙酯”代替己酸乙酯,并对理化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外,新标准增加了白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和白酒中己酸含量的测定方法。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由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等共同起草。
浓香型白酒在我国白酒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白酒消费的主流市场。伴随酿酒技术和工艺的不断进步与创新,近年来白酒香型日渐增多、各种流派相继涌现。业内人士表示,新国标将成为衡量、验证浓香型白酒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专家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修订将会带动其他香型白酒标准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国白酒技术标准体系,保障了我国传统优势白酒产业保持健康有序发展,还能促进我国酒精饮料市场逐渐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国相关产品“走出去”。此外,对于低度浓香白酒生产企业来说,修订后的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有利于企业指导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提升低度浓香白酒在市场上的竞争力。